【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8 0:00:00

李振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振华、张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鲁0305民初2686号


  原告:李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淄博临淄诚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林。
   原告李振华与被告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于2022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振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6694元,并支付经济损失(自2022年5月6日起以10669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自2020年3月份被告因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20年4月10日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95906.15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截止到2022年3月30日只归还了89212元,余款一直未归还。原告只主张106694元。为此形成诉讼。
  被告张林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借条一份、借款合同一份、支付宝转账记录三份、招商银行交易明细一份、微博九期还款记录一份、小米12期还款记录一份、京东12期还款记录一份、百度有钱花12期还款记录一份、招商e招贷6期还款记录一份、支付宝网商贷6期还款记录一份、支付宝花呗APP还款记录一份、银行交易明细九份、支付宝收款截图六份、微信收款截图二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四张,照片两张。被告张林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自2020年3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截止到2020年4月10日借款本金和利息共计195906.15元,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款项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归还了89212元,尚欠106694元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归还。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支付经济损失,本院认为,被告应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被告张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应诉、举证质证的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林归还原告李振华借款1066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张林支付原告李振华逾期利息(以10669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与上述第一项同时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7元,诉前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张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延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