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8 0:00:00

鲁风波、王志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风波、王志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0281民初3770号


  原告:鲁风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杰,北京京师(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志东。。
  原告鲁风波与被告王志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先行调解。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本案由审判员施佰军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鲁风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44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3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模具加工业务,被告在模具制作过程中,原告经常为被告加工模具。2020年8月2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欠原告加工费44000元,承诺在2021年8月30日前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欠条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各1份,拟证明所诉事实。被告缺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素有模具加工业务往来。2020年8月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欠原告加工费44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在2021年8月30日前还清,债权人因为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但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王志东与原告鲁风波之间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保护。被告王志东未履行支付加工款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对利息之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律师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之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通过)第十八条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志东支付原告鲁风波加工款44000元,支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并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施佰军
二O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董彩萍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