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8 0:00:00

黄利杰、陈会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利杰、陈会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482民初4730号


  原告:黄利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轲,汝州市汝和法律师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会斌。
  原告黄利杰与被告陈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利杰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利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会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利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借我的款人民币392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0元本金为基数,其中10000元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其中20000元自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该3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偿清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按月息1.28%计算,截至起诉之日利息主张104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24日、5月5日、5月24日,被告陈会斌由鲁玲晓担保分别向我借款10000元、5000元、20000元共计35000元,当时约定使用期限2个月,月利率2%;2020年9月11日、9月13日、9月14日、10月3日,被告五次又向我借款4200元,合计共向我借款39200元。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讨要被告推托不予支付。鉴于上述,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长期推托不予支付已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具状起诉,望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如所诉。
  被告陈会斌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4日,被告陈会斌向原告黄利杰借款10000元,原告黄利杰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款项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该笔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为月利率2%,于2020年6月24日归还本息。2020年5月24日,被告陈会斌向原告黄利杰借款20000元,原告黄利杰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款项后,被告陈会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该笔借款期限为2个月,月利率为2%,于2020年7月20日归还本息。2020年7月5日,被告陈会斌向原告黄利杰借款5000元,原告黄利杰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陈会斌支付款项后,被告陈会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为2020年7月5日。2020年9月11日、9月13日、9月14日、10月3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款共计4200元。
  另查明,2022年7月12日,原告黄利杰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支付保全费520元。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偿还,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依法应予支持。被告陈会斌向原告黄利杰借款35000元,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微信转账记录、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黄利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会斌2020年4月24日、2022年5月24日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元、20000元,该两笔借款均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现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该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利杰诉称,2020年9月11日、9月13日、9月14日、10月3日,通过微信向被告转款共计4200元,该4200元均系被告向其借的款项,但原告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黄利杰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黄利杰为诉讼支出的保全费520元,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会斌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利杰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0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限被告陈会斌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利杰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20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限被告陈会斌十日内偿还原告黄利杰借款5000元;
  四、限被告陈会斌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利杰保全费520元;
  五、驳回原告黄利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60元,由被告陈会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高 丽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杉杉
书 记 员 王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