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山西省/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8 0:00:00

徐某与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某与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晋0602民初988号


  原告:徐某。
  被告:卢某。
  原告徐与被告卢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卢某立即偿还原告徐某玉米款12066元;2.判令被告卢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7日,被告卢某欠下原告玉米款17066元,写下欠条并承诺2021年7月底给一半,结果只给了5000元,还有12066元未给。当时承诺2021年年底结清,结果至今分文不给。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卢某未作答辩。
  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卢某未出庭举证质证,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卢某向原告徐某收购玉米后,于2021年3月17日给原告书写欠条一支:“今欠到徐某玉米款17066元,7月底给一半,剩下年底结清。欠款人:卢某,2021年3月17日”。后卢某于2021年8月2日支付5000元,尚欠原告12066元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卢某向原告徐某收购玉米,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玉米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玉米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徐某120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元,由被告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海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