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8 0:00:00

宋某某、新野县婚纱摄影店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某某、新野县婚纱摄影店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329民初3162号


  原告:宋某某,住邓州市。
  被告:新野县婚纱摄影店,住所地新野县朝阳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29MA4200CTX6。
  经营者:王某。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新野县婚纱摄影店庆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新野县婚纱摄影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定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9日,原告宋某某经朋友介绍后在被告新野县婚纱摄影店预定了婚庆套餐并支付2000元定金,双方口头约定后续费用及详细婚礼内容通过微信沟通。因疫情,原告原定于2021年阴历腊月二十四日的婚礼延期至2022年7月19日,并通过微信告知被告。2022年6月,原告考虑到疫情形势,决定在昆山市简办婚礼。现其与被告就定金退还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新野县婚纱摄影店辩称,原告陈述时间情况属实,支付的2000元是定金。原告预定后我方提供了服务,在南阳预定了主持人、摄像师、跟拍人员、化妆师,我方支付预付款约700元。我方到婚礼现场即一品酒店测量场地三次,并出具了现场效果图,现场效果图每份200元。原告支付的2000元性质是定金,不应退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前,我国仍处于新冠疫情频发期。当疫情或疫情防控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一方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该法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本案中,原告宋某某因疫情被迫提前取消婚礼,致使其订立庆典服务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且其已提前通知被告解除案涉服务合同,双方仅对定金返还问题发生分歧,故视为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考虑到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及被告已为原告提供了相应服务等实际情况,被告应退还原告相应的款项。为钝化社会矛盾,平衡双方利益,本院酌定被告退还原告6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零九条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款一项、第五百六十六条一款、第五百九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野县婚纱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宋某某定金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魏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