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与于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武某与于某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特250号
申请人:武斌。
被申请人:于静波。
代理人:武悦(系于静波之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武斌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于静波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武斌称:被申请人于静波是我的母亲,她目前因疾病影响生活不能自理,我父亲已经去世,为保护于静波的权益,特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我作为其监护人。
武悦称,申请人所述属实,同意宣告于静波无民事行为能力,也同意武斌作为于静波的监护人。
经审查,于静波与武振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分别是武斌、武悦。武振声已去世,于静波因年迈和患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现武斌向法院申请宣告于静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自己作为于静波的监护人,武悦表示同意。
北京昌平普一医院于2022年2月28日出具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定表,载明:于静波。
本院认为,根据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定表及相关证据结合于静波的年龄、病史和现状能够确认,于静波因年迈和疾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于静波之夫武振声已去世,其子武斌身体健康,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愿意做于静波的监护人。于静波之女武悦表示同意,故本院依法指定武斌作为于静波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于静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武斌作为于静波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高亚琍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