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宇重工有限公司与西安思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西安天宇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代新工业园代新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王澈,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思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亮丽商务综合楼第1幢2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长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靳忙丽,女,汉族,1987年8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天宇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思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天宇重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思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天宇重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元840元,减半后由原告西安天宇重工有限公司承担420元。
审判长郝杰
人民陪审员迟辽俊
人民陪审员冯毅
二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景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