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5 0:00:00

孟凡薫与北京青华园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凡薫与北京青华园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5民初10685号


  原告:孟某1。
  法定代理人:孟某2(系原告孟某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媛,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洋,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青华园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福路1号院1号楼5层516。
  法定代表人:张成,总经理。
  原告孟某1与被告北京青华园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华园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所媛、于洋,被告青华园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张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课程协议》于2022年3月2日解除;2.判令青华园公司立即向孟某1退还学费6116元、餐饮费175元、门禁卡押金250元,共计6541元;3.判令青华园公司向孟某1支付自2022年4月10日至实际退还之日止的利息(以65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4.诉讼费由青华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5日,孟某1父母与青华园公司签订《课程协议》(英语课)并缴纳学费13980元,约定孟某1参加青华园公司组织的英语班共160课时。孟某1自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2月26日到青华园公司开展的营业机构参加英语课的学习,共计上课90课时。自2021年下半年国家颁布“双减”政策开始,青华园公司频繁更换授课教师,教师由中教及外教减少为只有中教,课程质量明显下降。青华园公司为避免被停课,将英文课改名为“磨耳朵”,取消课程教材,课程内容变为看英文动画片,巧立名目逃避政策管控。孟某1父母认为青华园公司行为严重背离购课时其承诺的课程内容,报课目的不能实现。2022年2月28日孟某1父母找到青华园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缴纳的学费、餐费和门禁卡押金。青华园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向孟某1出具《退费证明》并承诺2022年4月10日前退费,但要求孟某1承担500元违约金。孟某1认为青华园公司违约在先,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孟某1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且该违约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青华园公司应当退还孟某16541元。青华园公司至今未付款,经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孟某1的合法利益。
  青华园公司辩称,同意退还孟某16041元,因为青华园公司已经给孟某1开具了退费证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5日,孟某1与青华园公司签写《课程协议》,约定青华园公司向孟某1提供类型为Mids-1的课程,课时160课时,课程金额13980元。学习期限为2021年4月15日至2022年4月30日。上课时间为周四18:40-20:10、周日9:00-10:30,赠送教材2套。协议第四项学生退费制度约定:如退费需扣除500元管理费及所上课时费用,如缴费时有打折优惠,退费时扣除的课时费按原价课时费计算;赠送的课程不予退费;退费时如赠送的课已上,按赠送课原价课时费计算,在学费中扣除赠送部分课时费,如遇活动价格报名缴费的,退费时按原价扣除课时费,如报名时是刷卡缴费,退费时需要扣除1%的刷卡手续费;如为支付宝或者微信缴费,需扣除提现手续费,报名时已开具发票,退费时需要扣除相应的税费;退费办理周期在四十五天之内。
  由于疫情原因,青华园公司全部停止线下教学。孟某1与青华园公司在现场协商了合同解除的事宜,2022年3月2日,青华园公司向孟某1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退费证明》,载明:“学员:孟某1,缴纳课时费13980元,共160课时,实际消耗90课时;剩余70课时合计6116元,加上之前应退的押金餐费是425元,减去合同里说的500元违约金,应是6116+625-500=6041元。剩余退费总计:6041元(陆仟零肆拾壹元)。”
  庭审中,孟某1主张所学课程总课时是160课时,已经消耗了90课时,剩余70课时,剩余费用是6116元,押金是425元(餐费175元、门禁卡押金250元),应退费用共计是6541元。孟某1主张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双方通过微信联系,青华园公司承诺在4月10前退费,但是孟某1一直没有收到退费金额。
  关于退费证明中记载的违约金,孟某1陈述称其没有在证明上签字,也不同意有违约金,违约金是青华园公司单方写的,孟某1不认可。对此,青华园公司主张《退费证明》中写错了,不是违约金,是手续费,当时签合同时教务人员和孟某1说过,退课的时候有手续费。如果孟某1坚持不认可,青华园公司也可以承担这部分费用。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孟某1与青华园公司签订的《课程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履行。青华园公司由于疫情及欠付房租等原因,导致双方之间的课程服务协议不能履行,青华园公司已就孟某1退费事宜进行了协商,并出具了退费证明,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对于孟某1请求确认双方课程协议于2022年3月2日解除,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退费金额,孟某1对于退费证明中的“违约金500元”不予认可,青华园公司庭审中陈述称该笔500元并非违约金,系手续费,但无相应依据,青华园公司亦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对于青华园公司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青华园公司应退还孟某1学费6116元、餐饮费175元、门禁卡押金250元,共计6541元。对于孟某1请求青华园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孟某1与北京青华园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课程协议》于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解除;
  二、北京青华园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孟某1学费6116元、餐饮费175元、门禁卡押金250元,合计6541元;
  三、驳回孟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青华园新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 晶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印 鹏
书 记 员 王小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