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5 0:00:00

吴彦锋、蒋明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彦锋、蒋明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723民初3538号

  原告:吴彦锋。、
  委托代理人:范江涛,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轩宇,驻马店正义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蒋明松。
  原告吴彦锋与被告蒋明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闫轩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明松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40652元及违约金(以4065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自2022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从事刷油漆劳务工作,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于2022年1月29日向原告出具了拖欠原告工钱的欠条,并承诺2022年2月20日全部付清,但止于起诉时仅支付5000元,余款一直未付,为此,特依法起诉,请予支持。
  被告蒋明松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出具欠工资款45652元欠条一张,原告以此证明被告欠款。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工程从事刷油漆劳务工作期间,拖欠原告工钱未付清。2022年1月29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吴彦锋在珠海市斗门区××镇××花园××.6.7栋楼房油漆人工费总计85652元,借支40000元,余45652元,该欠款定于2022年2月20日全部付清,若有违约逾期未付,则从出具欠条之日起每天按欠款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如发生争执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立据为证,欠款人蒋明松413025198105××××,2022年1月29日”上述欠款条的底部签有“徐XX”,诉讼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5000元,尚欠原告40652元经多次追要,被告一直未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欠原告工钱款合计40652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凭,应当予以采信。对于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后“每天按欠款金额的5%违约金”,因该违约金过高,原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一并主张的,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司法解释规定,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明松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彦锋工资款40652元及违约金(以4065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利息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3元减半收取408.15元,财产保全费400元,均由被告蒋明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崔新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