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5 0:00:00

谭军与谭德寿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谭军与谭德寿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特236号

  申请人:谭军。
  被申请人:谭德寿。
  代理人:谭慧(谭德寿之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人谭军申请认定谭德寿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谭军称,我是谭德寿的女儿。谭德寿今年80岁,现状况为老年性痴呆,意识障碍,行为能力丧失。为了更好的照顾他,故申请宣告谭德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谭德寿代理人谭慧称,我是谭德寿的女儿,我认可谭军的陈述,现在谭德寿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我同意宣告谭德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谭军为其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谭德寿与刘洪霞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二女谭军、谭慧。2017年11月10日,刘洪霞去世。2022年4月19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载明谭德寿老年性痴呆,意识障碍,行为能力丧失。本院受理谭军的申请后,至谭德寿所在海淀区百望山老年公寓现场调查,根据该院护理谭德寿的护工秦玉如陈述及我院工作人员对谭德寿的观察:谭德寿无法与人交流,呼之无应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谭德寿的现状可知,谭德寿现语言功能、认知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谭德寿委托代理人谭慧表示,同意认定谭德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同意谭军为谭德寿的监护人。现谭军精神状态正常,具备监护能力,鉴此,本院依法指定谭军为谭德寿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谭德寿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谭军作为谭德寿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申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