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5 0:00:00

戚刚岭、河南四铃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戚刚岭、河南四铃饮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411民初1794号

  原告:戚刚岭。
  被告:河南四铃饮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代军,河南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峰,公司职工。
  原告戚刚岭与被告河南四铃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刚岭,被告四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代军、王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戚刚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铃公司支付工程款22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四铃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2019年3月7日,戚刚岭与四铃公司(原四铃啤酒厂)签订了《四铃啤酒厂主蒸汽管道保温施工合同》,签订合同时由时任四铃公司副经理苏某某在合同书上签名,该合同主要内容是:第一条、工程名称:平顶山市四铃啤酒厂蒸汽管道保温;第四条、工程造价;3万元整,不含税;第九条、付款方法:1、乙方(原告方)施工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前付工程款1万元整,2、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后工程款付至100%等条款。合同订立后,四铃公司于2019年3月8日通过微信转账向戚刚岭支付了1万元工程款,戚刚岭积极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该工程竣工后于2019年3月16日经过现场口头验收合格并且交付了四铃公司投入使用,但下余2万元工程款未支付,戚刚岭多次催要至今仍然没有结果。
  二、2019年4月20日,戚刚岭与四铃公司(原四铃啤酒厂)签订了《四铃啤酒厂流量计保温合同》,签订合同时由时任四铃公司副经理苏红宾在合同书上签名,该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河南四铃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流量计保温工程,第九条明确约定付款方法:工程完毕,付工程款2000元整等条款,合同订立后戚刚岭积极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该工程项目竣工后经过现场口头验收合格并且交付了四铃公司投入使用,但是2000元工程款没有支付,戚刚岭多次催要,至今没有结果。
  综上所述,四铃公司违反了合同中付款义务的约定,无理拖欠22000元工程款未付,给戚刚岭造成了经济损失,故提起本案诉讼。
  四铃公司辩称:1.戚刚岭的第一个活施工质量未验收合格,因质量不合格,未达到四铃公司的签约目的,工程款不应予以给付。2.戚刚岭就施工项目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就工程质量双方已经进行验收并达到合格。3.第二个活未干。综上所述,驳回戚刚岭的诉讼请求。
  戚刚岭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证据1、收到条。证明,经验收之后四铃公司的苏总让我去公司打的收到条,付款。证据2、聊天记录。在收据上显示的第一个活和第二个活写的很清楚,所有活干完之后,苏红宾给我发的信息说让我去拿工程款,因为发工资钱不够又往后推了。证据3、两份合同。证明,合同内容写的很清楚。
  四铃公司提交证据:证据1、照片两组、打印件、34张。其中有11张系被告公司副经理苏某某于2019年4月14日拍;23张系被告公司王海峰于2019年12月28日所拍。证明,戚刚岭所施工的蒸汽管道保温项目存在的质量问题,未验收合格,产生纠纷。证据2、视频一段。证明,蒸汽管道保温项目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3月7日,四铃公司为建设方(甲方)、戚刚岭为施工方(乙方)双方签订《四铃啤酒厂主蒸汽管道保温施工合同》,工程范围,管道安装保温。工程造价,本工程管道长度约肆拾米,安装及材料费用共计30000元整(不含税)。工程期限15天。付款方法:乙方施工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前付工程款壹万元整。工程全部完成验收后工程款付至100%。该合同建设方有苏某某签名,施工方有戚刚岭签名。合同签订后,戚刚岭进场施工,四铃公司向戚刚岭支付了100000元。施工完毕后交付四铃公司使用,经戚刚岭和苏某某联系付款事宜,2019年5月6日,戚刚岭根据苏某某的要求向四铃公司出具了30000元工程款的收款收据,但四铃公司对下余20000元未予支付。2019年4月20日,戚刚岭与四铃公司还签订了《四铃啤酒厂流量计保温合同》由戚刚岭完成对四铃公司流量计保温,工程造价2000元。付款方法,工程完毕付工程款2000元。工程完工交付后,根据苏某某的要求,2019年6月22日,戚刚岭向四铃公司出具了2000元的收款收据,但出具后四铃公司仍未付款,此款经戚刚岭多次催要后,四铃公司以工程经验收不合格为由予以推拖。
  本院认为,四铃公司与戚刚岭所签订的保温施工合同因戚刚岭不具有施工资质,属无效合同。戚刚岭已完成了施工内容,并交付四铃公司,四铃公司已接收使用,戚刚岭已按四铃公司要求向四铃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此款应当支付,现四铃公司又以施工内容未验收合格为由不予支付施工价款,本院不予采信。对戚刚岭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因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对此自戚刚岭2022年6月10日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驳回戚刚岭的其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河南四铃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戚刚岭支付工程施工款22000元,并自2022年6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河南四铃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珊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