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5 0:00:00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荣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靳荣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鲁1323民初3105号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水农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解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江。
  被告:靳荣幸。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靳荣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荣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调解或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149.9元、截止到2022年6月20日所欠利息1824.65元及自2022年6月20日之后合同约定的相关利息;二、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查明:2021年3月6日,被告靳荣幸与原告沂水农商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可向原告贷款60000元,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期限为2021年3月6日至2022年3月3日,借款方式为可循环方式,即在规定的金额、期限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借款利率执行年利率7.9%,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还款方法为定期结息,到期日利随本清。若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合同中同时约定借款人靳荣幸在原告处开立账户(卡号为6215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为办理借款资金的发放、支付与还款等业务,还约定了借款支付方式为借款人自主支付,合同中同时对送达地址的确认进行了约定,合同部首所列借款人及(或)共同债务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送达信息,为借款人及(或)共同债务人本人所提供,且为合同项下所涉债务催收、诉讼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方式。该送达地址与联系方式适用于债务催收、债权转让、发生违约事件导致诉讼(仲裁)等情形,债权人、法院或仲裁机构按该地址向借款人及(或)共同债务人发送相关文书时,若发生无人签收、拒收或被退回等送达不能情形的,则该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若采取直接送达时,如果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该文书一经留置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及(或)共同债务人信息变更的,应自信息变更3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贷款人,否则仍以上述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为有效送达地址,有效联系方式。本案被告靳荣幸约定的送达地址为沂水县××镇××村××号,电话为136××某某某某某某。
  2021年3月6日,被告靳荣幸向原告沂水农商银行借款60000元,到期日为2022年3月3日,借期月利率为6.5834‰,逾期利息月利率为9.8751‰。原告沂水农商银行于2021年3月6日按约发放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发放后,被告靳荣幸已将2022年2月20日以前的利息结清,借款到期后被告靳荣幸于2022年3月4日偿还借款本金1850.1元,同年3月8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6月30日偿还借款本金3000元。现尚欠原告沂水农商银行借款本金50149.9元、算至2022年6月20日利息(包括逾期罚息)1824.65元及2022年6月20日以后的合同约定利息。原告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求。
  基于以上事实,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靳荣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被告靳荣幸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所欠借款本息应予偿还。被告靳荣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六十八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靳荣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沂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149.90元、截止至2022年6月20日所欠利息1824.65元及2022年6月20日以后合同约定的相关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自2022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靳荣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玉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季雅萍
书 记 员 战祥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