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5 0:00:00

谢琦、李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谢琦、李卓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湘0502民初1406号

  原告:谢琦。
  被告:李卓。
  原告谢琦与被告李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琦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20年8月26日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万元。后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李卓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李卓因资金周转需要原告谢琦借款50000元,原告谢琦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李卓50000元,被告李卓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谢琦,借条载明“本人李卓今借到谢琦人民币伍万元整,待李卓朋友邓新国房屋拆迁款下来后归还,特立此据”。后经原告谢琦多次催收未果,酿成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谢琦提交的转账凭证、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谢琦与被告李卓之间的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谢琦已经按照约定提供借款,被告李卓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谢琦主张被告李卓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谢琦借款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李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丽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