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天津市/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天津蒙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汪乔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蒙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汪乔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津0116民初17911号

  原告:天津蒙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道阳光金地商业街2-1-21-1(天津安美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035号)。
  法定代表人:梁蒙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晶。
  被告:汪乔木。
  原告天津蒙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态公司)与被告汪乔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蒙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乔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蒙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汪乔木向蒙态公司支付买断款3048.32元;2.诉讼费用由汪乔木承担。事实和理由:“八戒租”(以下简称八戒租平台)由河南绿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悦公司)运营,系一家经营电子产品租赁的电商平台。被告通过八戒租平台向绿悦公司申请租用智能手机一台(以下简称为案涉手机),双方为此签订了《八戒租用户租赁协议》,约定各自权利义务。协议签订后,被告足额支付首期租金,随后绿悦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将案涉手机交付给被告,被告已实际签收。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已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根据租赁协议第六条第1款第(1)项的约定,案涉手机由租转售,绿悦公司已向被告发送由租转售通知。绿悦公司与原告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向被告履行了通知义务。经催要无果。故成讼。
  汪乔木未作答辩。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租赁合同约定情况:
  (一)签约时间:2021年8月13日;
  (二)承租人:汪乔木;
  (三)租赁物信息:iPhone12mini5G全新国行正品,规格为64G,官网价5499元;
  (四)租赁期限及租金:租期12期,每期租金366.58元/月,首期租金624.58元(含增值服务费及优惠金额)、设备尾款2728元;
  (五)违约责任:租赁期间内,甲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日以及其他情形,买断款的计算方式:买断款=设备总租金+尾款-已付租金,买断价即租赁物总租金加尾款,根据设备的官网价值而定,不超过官网价的1.3倍;
  二、租赁合同履行情况
  绿悦公司按照约定向汪乔木邮寄了手机,汪乔木予以签收。汪乔木依约支付了第1-8期租金、预付押金1099.74元,已付违约金46.3元,后未依约付款。绿悦公司后向汪乔木通知,主要内容为汪乔木已逾期支付租金超过30个自然日,现依约通知所租设备已自动由租转售。
  三、债权转让情况
  2022年6月23日,绿悦公司、蒙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享有对汪乔木的债权,转让于蒙态公司。蒙态公司后向绿悦公司支付上述债权款项。并将债权转让事宜通知汪乔木。
  本院认为,《八戒租用户租赁协议》《债权转让协议》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本案中,绿悦公司将其所有的手机出租给汪乔木使用,汪乔木应依约支付相应的租金,汪乔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依约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绿悦公司要求汪乔木支付买断款,符合合同的约定。现绿悦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蒙态公司,蒙态公司向汪乔木主张买断款(扣除已付租金、预付押金),亦符合协议约定。经审查,蒙态公司主张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汪乔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蒙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3048.3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汪乔木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王凤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