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与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与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08民初15297号

  原告: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宝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美妍,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微视环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宋体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山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刘嶓,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
  负责人:张广琴,经理。
  被告: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尹素珍,执行董事。
  原告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美公司)与被告微视环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徐州市山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康公司)、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原名北京亿莱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碳金新都分公司)、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碳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星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被告环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康公司、碳金新都分公司、碳金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环宇公司和山康公司立即向原告星美公司偿还分账款本金127013.51元,其中2021年5月欠付分账款共计94599.59元,2021年6月欠付分账款共计32191.62元,2021年7月欠付分账款共计222.3元;2.判令环宇公司和山康公司支付原告星美公司滞纳金(以应付未付分账款为计算基数,按照未付分账款的5‰之标准,其中,2021年5月欠付分账款94599.59元的滞纳金自2021年6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1年6月欠付分账款32191.62元的滞纳金自2021年7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1年7月分账款222.3元的滞纳金自2021年8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碳金新都分公司和碳金公司对上述分账款本金及滞纳金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星美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6924.00元;5.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6日,星美公司与碳金新都分公司双方签署《中影星美电影院线加盟合同》(合同编号:xxx,下称“《加盟合同》”),就星美公司为碳金新都分公司提供影片资源、碳金新都分公司放映影片并以分账经营方式向星美公司支付分账款等相关事宜开展合作,其中第二条第7款约定“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甲方负责影片的票房统计和结算工作,包含与影片发行方的片款结算工作”。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星美公司正式供片之日起生效。同日,星美公司与碳金新都分公司双方签署《影片(节目)分账发行放映合同》(合同编号:xxx,下称“《分账合同》”),就星美公司负责提供影片、并由双方合作进行数字版影片分账发行放映事项进一步达成一致。《分账合同》第三条第1款约定“甲方分账比例=净票房×2%;乙方分账比例=净票房分账比例(100%)一发行方分账比例-甲方分账比例(2%)”,同时第三条第3款约定“乙方应以自然月为单位与甲方进行结算。每月四(4)日前,乙方应通过电子文档形式向甲方报送上月《影院片款结算表》(见附件三)。表内各项数据应与《影院日放映成绩表》相符,两表中如有数据不符情况出现时,以国家专资平台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未能按照本条款要求报送月《影院片款结算表》的,以专资办数据为准......乙方应于每月九(9)日前根据甲方确认的《影院片款结算表》,将甲方应得的影片分账款以银行汇款方式汇入甲方如下指定账户。如乙方未能按照本款要求向甲方支付影片分账款,甲方有权单方决定终止向乙方提供影片密钥(注:恢复供片周期至少需三(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并要求乙方按未付分账款千分之五(5%)/天计收滞纳金,乙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星美公司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为碳金新都分公司提供影片资源。碳金新都分公司已实际放映星美公司提供的影片并产生票房及收益,且2021年5月-7月期间的票房均来自于星美公司所提供影片。因此,期间产生的全部票房收入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与星美公司结算。2021年9月14日,星美公司、碳金新都分公司以及“咪咚影视传媒(成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5日注销,下称“咪咚公司”)”三方共同签署《主体变更之三方协议》(协议编号:xxx,下称“《三方协议》”),约定碳金新都分公司将其在原《加盟合同》、《分账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咪咚公司。其中,协议第一条约定:“2、乙方(碳金新都分公司)、丙方(咪咚公司)保证丙方享有履行原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和丙方连带履行、承担”,第四条明确约定“丙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十五(15)日内由丙方将乙方拖欠甲方(星美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的片款/分账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零壹拾叁元伍角壹分(RMB:127013.51元)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按照原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三方协议》签署后,咪咚公司不仅没有依约向星美公司支付分账款,反而在签约后不久就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且咪咚公司进行注销清算时,其清算组并未通知星美公司申报债权,该等行为已给星美公司造成很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环宇公司与山康公司作为咪咚公司的股东,未依法通知星美公司申报债权,应对星美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因碳金新都分公司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其民事责任应由公司碳金公司承担。根据《分账合同》第五条第8款约定“乙方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以及第六条第7款约定“乙方保证按本合同及影片发行通知约定报送票房和结算片款,不瞒报虚报票房,不拖欠片款。乙方需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不得偷、漏、瞒报影片票房,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四被告应承担星美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等维权费用。根据《三方协议》第五条约定“甲方、乙方、丙方如对原合同、本协议以及与之相关的协议/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时,由甲方、乙方、丙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方、乙方、丙方约定将争议事项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星美公司(即“甲方”)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令如诉请,依法维护星美公司的合法权益。
  环宇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星美公司诉讼请求,1.环宇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案由是合同纠纷,本案中我方并非涉及加盟合同还是主体变更三方协议合同任何一方的合同签订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我方非适格主体;2.本案涉及主体变更三方协议无效,第一,咪咚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并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和电影放映许可证,根据规定消防验收合格及电影放映许可证是能够进行放映的必要条件,在未取得上述证件情况下,也无法成为合法合同签订方之一;第二根据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在咪咚公司没有资格和能力履行原合同义务时,由此产生全部责任由咪咚公司和碳金新都分公司连带履行承担该项约定的意思是:在咪咚公司没有资格情况下,星美公司债权回归到原合同项下,这里的连带承担应是咪咚公司对碳金新都分公司原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根据《公司法》、《九民纪要》及《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解释规定,公司对外作担保应有股东会决议,否则无效,本案中我方未看到股东会决议,因此认为该协议无效,咪咚公司对碳金新都分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3.咪咚公司注销程序合法有效,公告程序不存在环宇公司损害星美公司权益的情形,首先,星美公司不是环宇公司已知债权人,所以无需通知,且咪咚公司履行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清算注销手续;4.星美公司在与咪咚公司签订协议时,明知其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及电影放映许可证,还与其签署该协议,属星美公司存在过错在先,签订协议后9月22日,咪咚公司把合同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告知星美公司,因此我方认为星美公司所述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5.星美公司诉请中要求律师费的约定不在合同约定赔偿范围内,因此我方不同意该项诉讼请求。
  山康公司、碳金新都分公司、碳金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3月6日,星美公司(合同内简称甲方)与碳金新都分公司(原名北京亿莱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合同内简称乙方)双方签署《中影星美电影院线加盟合同》(合同编号:川2018011某某-1,下称《加盟合同》),主要约定:星美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供片。甲乙双方对发行放映的影片实行票房分帐经营方式,甲乙双方签订的《影片(节目)分帐发行放映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乙方按双方签订的分帐发行合同与甲方进行结算。其中第二条第7款约定“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甲方负责影片的票房统计和结算工作,包含与影片发行方的片款结算工作”。合同有效期为五年,自星美公司正式供片之日起生效。
  同日,星美公司(合同内简称甲方)与碳金新都分公司(原名北京亿莱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合同内简称乙方)签署《影片(节目)分账发行放映合同》(合同编号:川20xxx11某某-2,下称“《分账合同》”),主要就星美公司负责提供影片、并由双方合作进行数字版影片分账发行放映事项进一步达成一致。第二条合作内容1、合同标的:数字版影片发行放映许可使用权。2、合作方式:在甲方享有发行权的数字影片(节目)的发行期限内,甲方按《影片发行通知》为准,向乙方提供影片及密钥,乙方应按《影片发行通知》安排影厅放映,数字影片(节目)票房收入由甲、乙双方按约定的分帐比例分成。第三条第1款约定,甲方分账比例=净票房×2%;乙方分账比例=净票房分账比例(100%)-发行方分账比例-甲方分账比例(2%)”,同时第三条第3款约定“乙方应以自然月为单位与甲方进行结算。每月四(4)日前,乙方应通过电子文档形式向甲方报送上月《影院片款结算表》(见附件三)。表内各项数据应与《影院日放映成绩表》相符,两表中如有数据不符情况出现时,以国家专资平台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如乙方未能按照本条款要求报送月《影院片款结算表》的,以专资办数据为准。片款结算:乙方应于每月九(9)日前根据甲方确认的《影院片款结算表》,将甲方应得的影片分账款以银行汇款方式汇入甲方如下指定账户。如乙方未能按照本款要求向甲方支付影片分账款,甲方有权单方决定终止向乙方提供影片密钥(注:恢复供片周期至少需三(3)个工作日,遇节假日自动顺延),并要求乙方按未付分账款千分之五(5‰)/天计收滞纳金,乙方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五条第8款约定“乙方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第六条第7款约定“乙方保证按本合同及影片发行通知约定报送票房和结算片款,不瞒报虚报票房,不拖欠片款。乙方需遵守相应法律法规,不得偷、漏、瞒报影片票房,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加盟合同》《分帐合同》签订后,星美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为碳金新都分公司提供影片资源。碳金新都分公司已实际放映星美公司提供的影片并产生票房及收益,且2021年5月-7月期间的票房均来自于星美公司所提供影片。因此,期间产生的全部票房收入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与星美公司结算。
  2021年9月14日,星美公司(协议内以下简称甲方)、碳金新都分公司(原北京亿莱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协议内以下简称碳金新都分公司,协议内以下简称乙方)、咪咚影视传媒(成都)有限公司(协议内简称丙方)三方共同签署《主体变更之三方协议》(协议编号:川ZB20210625A,下称《三方协议》),主要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3月6日签订了《中影星美电影院线加盟合同》(合同编号川2018011某某-1)、《影片(节目)分账发行放映合同》(合同编号20xxx-2),确立了加盟关系及分账内容,并于2018年3月23日签订了《<影片(节目)分账发行放映合同>之补充合同》(合同编号川B20xxx6A)。上述合同及附件合并简称为“原合同”。现因乙方影院公司主体变更,乙方需要将其在原合同中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方,三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主体变更之三方协议》内容如下,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关于《原合同》的履行1、丙方承诺,对甲方、乙方之间签订的原合同内容全部知悉。本协议生效后,三方一致同意且确认,自原合同生效日之后至原合同终止日,乙方将原合同中属于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丙方承继。丙方概括承继原合同生效日之后至原合同终止日之间属于乙方的全部权利义务。2、乙方、丙方保证丙方享有履行原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和丙方连带履行、承担。第二条原合同约定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仅约定原合同履行主体由乙方变更为丙方,其他未约定的由甲方和丙方继续按照原合同的约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第四条丙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十五(15)日内由丙方将乙方拖欠甲方自2021年5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的片款/分账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零壹拾叁元伍角壹分(RMB:127013.51元)一次性付清。逾期付款的,甲方有权按照原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方协议》签署后,咪咚公司未依约向星美公司支付上述分账款127013.51元。
  另查,咪咚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3日,其股东为徐州市山康贸易有限公司和微视环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咪咚公司股东环宇公司和山康公司未对咪咚公司进行清算,并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主要内容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2021年9月30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上,刊登了咪咚影视传媒(成都)有限公司进行简易注销公告的信息。公告期:2021年9月30日-2021年10月20日,但环宇公司和山康公司未将注销事项通知咪咚公司的已知债权人星美公司。2021年10月25日,咪咚公司被注销。因环宇公司和山康公司未通知星美公司申报债权,导致星美公司受到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而环宇公司与山康公司作为咪咚公司的股东,未依法通知星美公司申报债权,造成星美公司的债权在咪咚公司注销前未获清偿。
  又查,2017年8月22日,北京亿莱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成立。2021年10月18日,北京亿莱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更名为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该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其法人主体为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
  另查,星美公司就案涉纠纷委托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进行诉讼事宜,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在委托该所进行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纠纷中,原约定为贸仲仲裁,对应仲裁阶段费用为16924元。庭审中,星美公司称本案纠纷并未提交贸仲仲裁,而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已就案涉纠纷起诉至本院,星美公司已支付该所律师费16924元。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收到星美公司起诉状,2022年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其四倍标准为年利率14.8%。
  上述事实,有原告星美公司提交的中影星美电影院线加盟合同、影片(节目)分帐履行放映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院线ERP系统公布的影院(片款)结算表、咪咚公司企业信用报告、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被告环宇公司提交的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截屏、咪咚公司原项目负责人张秋莲和星美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昂云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碳金新都分公司向咪咚公司出具的公告函、咪咚公司注销时的相关工商材料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星美公司与碳金新都分公司之间签订的《加盟合同》《分帐合同》所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后因碳金新都分公司无法履行原合同,星美公司与碳金新都分公司、咪咚公司之间签订了主体变更《三方协议》。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碳金新都分公司将原合同中属于己方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咪咚公司承继,咪咚公司概括承继原合同生效日之后至原合同终止日之间属于碳金新都分公司的全部权利义务。故咪咚公司成为与星美公司履行原《加盟合同》《分帐合同》的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履行义务主体。《三方协议》的约定,属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根据《三方协议》的约定,咪咚公司应将尚欠的分帐款127013.51元于本协议生效后十五(15)日内一次性付清。现咪咚公司并未依照《三方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咪咚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其除应将所欠分帐款支付星美公司外,还应按照《三方协议》及原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现因咪咚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5日登记注销,其股东环宇公司和山康公司在办理简易注销程序前,向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已对咪咚公司进行了清算工作,已将咪咚公司的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但环宇公司和山康公司作为咪咚公司的股东,实际上并未履行清算义务。亦未通知咪咚公司的已知债权人星美公司申报债权,对于造成星美公司的债权未能及时支付具有过错,理应赔偿星美公司的相应损失。对于星美公司要求环宇公司和山康公司偿还分帐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星美公司要求环宇公司和山康公司支付滞纳金的请求,因其约定标准过高,环宇公司提出降低请求,本院予以酌减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即年利率14.8%。
  对于星美公司要求碳金新都分公司和碳金公司对分账款本金及滞纳金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因在《三方协议》中约定,“乙方、丙方保证丙方享有履行原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和丙方连带履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该约定应视为二人以上的连带债务约定,因双方未约定份额,故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债务。结合本案《三方协议》的约定,咪咚公司未予偿还星美公司债务时,碳金新都分公司应作为连带债务人共同偿还星美公司的分帐款。故碳金新都分公司应对咪咚公司未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又因碳金新都分公司为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碳金公司应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综上,对于星美公司要求碳金新都分公司、碳金公司对于环宇公司、山康公司的偿付分帐款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滞纳金请求,参照前述环宇公司、山康公司标准,予以酌减。
  对于星美公司要求四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的请求,因案涉纠纷系因碳金新都公司和咪咚公司违约所致,作为本案的其他三名被告亦未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故星美公司的该项损失与本案纠纷具有关联性;同时,本案纠纷所涉法律关系具有一定复杂性,该项费用的支出亦具有必要性,故本院对星美公司的该项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环宇公司辩称环宇公司主体不适格、《三方协议》无效一节,因咪咚公司与星美公司、碳金新都分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咪咚公司作为新的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人具有合同主体地位。对环宇公司的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环宇公司关于《三方协议》无效的辩称,因咪咚公司无消防资质等原因并不影响《三方协议》的合同效力,而仅产生咪咚公司今后能否继续放映电影的履行能力,故本院对其该项辩称,亦不予采信。对于环宇公司辩称,对于咪咚公司注销程序中不存在过错的意见,因环宇公司和山康公司实际上并未在咪咚公司注销前履行相应的清算和通知债权人义务,本身具有过错。故对其该项辩称,显无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确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借款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被告山康公司、碳金新都分公司、碳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但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进行裁决。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五十五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微视环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和徐州市山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分帐款损失127013.51元;
  二、微视环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徐州市山康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滞纳金(以应付未付分账款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4.8%标准分别计算,其中,2021年5月欠付分账款94599.59元的滞纳金,自2021年6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1年6月欠付分账款32191.62元的滞纳金,自2021年7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1年7月分账款222.3元的滞纳金,自2021年8月10日起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分账款本金及滞纳金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微视环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徐州市山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赔偿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16924元;
  五、驳回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微视环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徐州市山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74元、公告费260元(及宣判所需公告费用)(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微视环宇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徐州市山康贸易有限公司、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新都分公司、北京碳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中影星美电影院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邢玉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跃
书记员 田紫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