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高歌、李世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歌、李世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082民初3225号


  原告:高歌。
  被告:李世豪。
  原告高歌诉被告李世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世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本金78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800元,约定于2020年8月6日还款,但到期后未及时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李世豪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歌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5月28日、2020年6月1日、2020年6月8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17日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向被告李世豪转款3000元、500元、500元、2000元、2000元、1300元,合计9300元。被告李世豪分别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6月10日向原告高歌转款1000元、500元,合计1500元。原告催要还款无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高歌提供的《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可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被告李世豪欠其借款7800元未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世豪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不答辩、不举证,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应由其自己承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世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歌借款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被告李世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任伟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玉娇
书 记 员 胡广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