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1527民初1813号
原告:河南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7568629864K。
法定代表人:陈玲,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泽安,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莉莉。
原告河南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莉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裴泽安,被告张莉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被告张莉莉从河南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即福地华府第8幢2单元204号房。被告已入住多年,从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拖欠至今,原告为依法成立的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承担物业服务管理,被告应当交纳物业费。
被告张莉莉未到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莉莉于2017年从河南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即福地华府第8幢2单元204号房。原告2017年7月7日与淮滨县福地华府永福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该小区承担物业服务管理,被告拖欠从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的物业费2775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服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淮滨县福地华府永福苑小区物业委员会依法与河南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福地华府永福苑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支付物业费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利息,因合同未明确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2775元。
二、驳回原告河南泽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莉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金 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明勇
书 记 员 杜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