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物权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詹俊、沈阳房和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詹俊、沈阳房和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04民初4850号

  原告:詹俊。
  被告:沈阳房和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长青南街15-2号南7、8、9门。
  法定代表人:武学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詹俊诉被告沈阳房和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石丽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俊、被告沈阳房和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詹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2800元、车辆折旧费1000元、车辆维修期间交通费35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8日原告车牌号为辽A×××某某的中华牌轿车停放在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路上园小区42-3号楼下车位里,因当天风力较大,把楼顶的防水层吹起,砸到楼下,造成车辆多处受损,事后与楼体产权单位协商赔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产。
  被告沈阳房和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辩称:车辆维修2800元不认可,原告未提供维修车辆的发票及付款凭证。车辆折旧费及交通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原、被告就车辆损失已经达成补偿协议,被告同意支付1000元补偿款。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发票、维修明细、通话录音、付款凭证证据,被告提交了照片、维修报价单、发票、补偿协议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4月8日,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辽A×××某某的中华牌轿车停放在上园小区42-3号楼下车位,因楼顶油毡纸被大风吹落而被砸中,造成车辆表面多处发生刮痕。被告自认系事发小区的责任管理单位。同年4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签署补偿协议,内容为经协商一次性由被告赔偿一千元,以后出现一切后果由原告本人负责。原告依被告财务记账需要向被告提供一份销售方为沈阳九州汽车修配厂的价税合计为1100元的增值税发票,及该修配厂出具的待付金额为2400元的维修报价单。被告因增值税发票金额与报价单金额不一致尚未履行付款义务。同年5月30日,原告起诉来院,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上述修配厂形成于同年5月19日价税合计为28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主张为其实际修车发生的财产损失,要求被告按该数额予以赔偿。
  本院认为,原告签署补偿协议,同意被告补偿1000元,对此被告予以认可,应视为原、被告在事发后达成补偿协议,表明双方在事发后就车辆维修损失数额达成一致,原、被告均应按协议内容履行。原告主张由于被告未履行协议违约导致协议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故被告应按协议约定的数额赔偿原告车辆维修损失1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房和房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詹俊车辆维修损失1000元;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石丽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