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黑龙江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赵显臣、张东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显臣、张东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黑0221民初1092号

  原告:赵显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平,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东。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555号1-4层。
  负责人:张广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美玲,黑龙江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显臣与被告张东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显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平、被告张东东、被告太平洋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美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显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太平洋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8772.80元;2.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张东东承担30%,即4170.41元[赵显臣的各项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8901.38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天×10天)、营养费12000元(100元/天×120天)、护理费11494元(114.94元/天×10天×2人+114.94元/天×80天×1人)、误工费26956.80元(112.32元/天×240天)、伤残赔偿金67292元(33646元/年×20年×10%)、交通费30元(3元/天×10天)、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5341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日14时08分,赵显臣驾驶黑B1××××/黑B××××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省道查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查扎公路230公里+200米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东东驾驶的黑BL××××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显臣、张东东及乘坐人赵永良、赵国臣受伤,赵国臣于2020年12月2日14时3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显臣在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0天,诊断为“左足踇趾开放性骨折、左跟骨粉粹骨折、左足多发骨折”。初步治疗后,赵显臣于2020年12月12日出院,医嘱:1.禁止左足负重,2.建议手术治疗,3.建议持续住院治疗,4.持续石膏外固定,5.创口定期换药,6.伤后满15天拆线,7.每半月摄片复查,待骨折愈合后遵医嘱拆除石膏行踝关节功能锻炼,8.待骨折愈合后遵医嘱方可负重行走,9.继续抗凝治疗,10.病情变化随诊。出院后赵显臣自觉左膝关节疼痛难忍,遵医嘱在药店购买药品,花销若干。后于2021年5月18日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動保障部队第九六一医院检查,MRI显示1.左髌骨、股骨外侧髁、腓骨头及胫骨平台关节下方骨质水肿,2.左膝外侧韧带异常信号影,3.左膝内侧半月板后角、外侧半月板前角异常信号,4.左膝关节囊性积液,5.左膝关节周围软组织损伤。此次事故经龙江县某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显臣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东东负事故次要责任。张东东驾驶的黑BL××××号轻型栏板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应先由太平洋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张东东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
  张东东未提出答辩意见。
  太平洋财险公司辩称,太平洋财险公司承保案涉黑BL××××号车辆的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10日。但事故发生时,没有报险,太平洋财险公司不清楚事故具体情况。赵显臣应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证明事故发生经过及事实情况、责任认定及肇事车辆的具体信息,否则不同意赔偿;赵显臣主张的医药费应提供与本次交通事故相关的病历、诊断书、用药明细及正规发票;其主张的外购药没有正规发票,且无法证实与本次事故有关;其营养费应当按照医嘱或司法鉴定;其鉴定的误工时间过长。太平洋财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20年12月2日14时08分,赵显臣驾驶黑B1××××/黑B××××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沿省道查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查扎公路230公里+200米处,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东东驾驶的黑BL××××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赵显臣、张东东及张东东车上乘坐人赵永良、赵国臣受伤,赵国臣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2月2日14时30分死亡。此次事故经龙江县某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显臣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东东负事故次要责任,赵永良、赵国臣无责任。
  2.赵显臣于受伤当日到齐齐哈尔市中医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足踇趾开放性骨折、左跟骨粉粹骨折、左足多发骨折”,住院12天,本人要求出院,住院期间花医疗费11,760.78元。出院医嘱其注意事项:1.禁止左足负重,2.建议手术治疗,3.建议持续住院治疗,4.持续石膏外固定,5.创口定期换药,6.伤后满15天拆线,7.每半月摄片复查,待骨折愈合后遵医嘱拆除石膏行踝关节功能锻炼,8.待骨折愈合后遵医嘱方可负重行走,9.继续抗凝治疗,10.病情变化随诊。出院后赵显臣购买骨伤药花费358.80元,复查拍片花费468元。
  3.2022年6月8日,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显臣评定为伤残十级;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伤后三个月;误工期评定为24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其中住院期间10日内需二人护理,之后时间需一人护理;营养期评定为120日。赵显臣为此支付鉴定费和鉴定检查费5,341元。
  4.张东东驾驶的黑BL××××号轻型栏板货车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院认为,案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显臣负事故主要责任、张东东负次要责任,因张东东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对于赵显臣主张的合理经济损失,首先应由太平洋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由赵显臣和张东东按照责任比例分担。
  关于赵显臣请求的外购药费用中没有正规票据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其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其请求的精神抚慰金亦不予支持。经本院核实确认,赵显臣的合理经济损失为125,360.38元[其中医疗费12,587.58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100元/天×10天)、营养费6,000元(50元/天×120天)、护理费11,494元(114.94元/天×10天×2人+114.94元/天×80天×1人)、误工费26,956.80元(112.32元/天×240天)、伤残赔偿金67,292元(33,646元/年×20年×10%)、交通费30元(3元/天×1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赵显臣123,772.80元。
  二、张东东赔偿赵显臣476.27元。
  以上一、二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8.86元,减半收取1,479.43元,由赵显臣负担1,035.60元、张东东负担443.83元;鉴定费及鉴定检查费5,341元,由赵显臣负担3,738.70元、张东东负担1,60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员 王秀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耿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