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山东省/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高杰、霍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杰、霍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鲁1621民初2265号

  原告:高杰。
  被告:霍辉。
  原告高杰诉被告霍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杰、被告霍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霍辉立即归还所借原告高杰的现金395,000元及利息;2.请求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霍辉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95000元,2022年1月20日出具借据一张,约定2022年6月15日还清,原告急需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立即还款。
  被告霍辉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情况属实,但被告现在无力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高杰与被告霍辉系同村同学关系,被告自2021年6月份起使用原告名下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及套现,金额共计404000元。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金额共计9000元。2022年1月20日经双方核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95000元,被告当即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2022年6月1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拒绝还款,拖欠至今。
  以上事实由开庭笔录、借条、信用卡刷卡记录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霍辉向原告高杰借款395000元,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也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逾期即构成违约,被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利息计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因原被告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本院支持自被告逾期之日即2022年6月16日起按上述法律规定计算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霍辉偿还原告高杰借款395000元及利息(以39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2022年6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6元,减半收取3613元,由被告霍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秘军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