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11/29 0:00:00
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A1304-05室。
法定代表人:黄志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
法定代表人:吴孟。
被告: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B1区二层201-427。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被告:乐卡汽车只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7层806。
法定代表人:吴孟。
被告: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7层806。
法定代表人:张志伟。
被告: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3。
法定代表人:雷振剑。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
被告: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贾乐民。
被告: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1区689号楼1153.
法定代表人:杨永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乐卡汽车只能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体育文化产业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移动智能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乐视云计算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42元,由原告北京同达信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自柱
审判员裘晖
代理审判员谭雅文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