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2 0:00:00

王国瑞与艾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国瑞与艾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116民初5070号

  原告:王国瑞。
  委托代理人:赵洁、晁瑜玮,系陕西启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艾宇亮。
  原告王国瑞诉被告艾宇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翌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国瑞的委托代理人赵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宇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3697.33元;2、判令被告按照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其中65697.33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24日起算,以8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算。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21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承诺月息10%,原告于当日向被告转款9万元,2021年3月18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出借8000元。被告其后向原告分批支付了利息,但尚欠本金73697.33元未还,且自2021年4月24日后再未支付款项,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如诉求。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21年1月31日被告以投资为由从原告处借款,原告当日从支付宝借呗上借款4万元、从网络贷款中借款5万元出借给被告,被告称需要再多借些,原告遂告知自己的朋友陈某某,并由陈某某向被告转款80000元。2021年3月18日,被告再次从原告处借款8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向被告转款。被告分别向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偿还17000元,原告将其中的8000元转给了陈某某;于2021年3月18日向原告转账17000元,原告将其中的8000元转给了陈某某;于2021年4月24日转款17000元,原告将其中的8000元转给了陈某某。2022年1月26日,被告向陈某某转账6000元,陈某某向原告转款3000元,2021年11月1日,被告向陈某某转款4000元,陈某某将其中的2000转给原告;2022年6月9日,陈某某再次将被告转给其款项中的1000元转给原告。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借款时承诺每月利息是10%,故应当每月给原告9000元利息,给陈某某8000元利息,部分利息支付给了原告,原告替被告支付给了陈某某,部分利息支付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替被告支付给了原告,但双方仅就9万元借款部分利息作了明确约定,后续的8000元借款并未明确约定。原告为证明主张,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证明借款的真实性。被告未到庭,未能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和调解。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借贷行为的真实性,但原告向被告出借的资金来源于套取网络金融贷款,故对原、被告之间9万元部分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原告向被告支付90000元,被告已向原告返还33000元,还应向原告返还57000元。原告向被告2021年3月18日出借自有资金8000元,根据原、被告聊天记录,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属于其他法律关系,故该8000元所涉民间借贷行为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但该8000元在出借时或出借后,并未详细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依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8000元本金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8000元所产生的利息之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另需指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还款期限,而因为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所以也不能存在逾期履行的违约行为,贷款人不能要求借款人支付催告履行前的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艾宇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国瑞偿还借款65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国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艾宇亮负担1275元,剩余由原告王国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翌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宇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