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全与马蒙委托合同纠纷一审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书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陕0524民初2070号
原告
王鹏全。
被告
马蒙。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马蒙返还给原告王鹏全代办费5000元。
本院于2022年07月04日立案后,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鹏全因在西安上班,2021年04月计划申请公租房,多次未能摇到号,后听说被告马蒙可以办理,经联系,被告马蒙称办理须交5000元代办费。原告王鹏全同意后,通过被告马蒙提供的微信收款码转款5000元。此后被告马蒙承诺的摇号未果,故原告王鹏全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马蒙返还代办费5000元。被告马蒙承认原告王鹏全主张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马蒙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王鹏全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马新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