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新城子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辽0113民初5381号

  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浑河站西街道满融村二小区物业公司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555343971H。
  法定代表人:曾燕,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军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秀。
  被告:宋秀丽。
  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宋秀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忠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秀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20年5月4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174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接管了沈阳市香槟新坐标小区,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高层及多层住宅物业费为1.2元/月/平方米;电梯费12元/月/户。被告系原告所管理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3.03平方米。被告一直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但却拖欠物业服务费用。原告多次催缴未果,为维护原告及广大交费业主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宋秀丽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被选聘为香槟新坐标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原告(乙方)于2018年7月1日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九九家园社区(甲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多层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合同到期时如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合同继续生效。被告宋秀丽系沈北新区多层业主,房屋面积73.03平方米。被告拖欠2020年5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费1741.41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向法庭提供证据的权利、以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办事处九九家园社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现原告于2018年7月1日开始为案涉园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作为业主负有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故被告应向原告交纳2020年5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费1741.41元。
  一个园区环境的良好运转与物业公司的服务规范程度,业主素质、园区的自然老化程度、房屋建筑质量、交费率、物业费标准的高低等多重因素密切相关。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会使物业服务标准随之降低,造成恶性循环,对物业公司的正常运作及小区的正常管理会造成影响,影响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秀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时给付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5月5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费1741.41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宋秀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段文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健
书 记 员 唐 璐

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申请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