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重庆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章云碧与曾凡章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章云碧与曾凡章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渝0237民特15号

  申请人:章云碧。
  被申请人:曾凡章。
  指定诉讼代理人:曾小兰(曾凡章之女)。
  申请人章云碧与被申请人曾凡章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并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章云碧与被申请人曾凡章的诉讼代理人曾小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章云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认定被申请人曾凡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配偶章云碧为其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4日脑出血开颅手术后至今未醒,目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经医院检查证实其简单指令无法遵从,无法沟通,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贵院申请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配偶章云碧(身份证号码:51xxxXX某某某某某某某某)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曾凡章的指定诉讼代理人曾小兰辩称,申请人所陈述的内容均是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申请人章云碧与被申请人曾凡章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曾凡章与曾小兰系父女关系。2021年8月4日,被申请人曾凡章因小脑出血等病情前往巫山县人民医院进行医治,目前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
  2022年6月1日,申请人章云碧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曾凡章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重庆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同年7月5日作出渝东司鉴中心【2022】精鉴字第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曾凡章因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曾凡章经渝东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章云碧要求宣告被申请人曾凡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申请人章云碧要求作为曾凡章监护人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可作为被申请人曾凡章的监护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被申请人曾凡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申请人章云碧为被申请人曾凡章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谭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庆娇
书 记 员 康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