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东地区/浙江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章海荷、许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章海荷、许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浙0382民初7092号

  原告:章海荷。
  被告:许海兵。
  原告章海荷与被告许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许海兵向原告章海荷支付货款18800元及利息损失(以188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章海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海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从事铸造行业,被告系原告客户,被告许海兵从原告章海荷处购买水泵泵头配件。2020年4月3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许海兵尚欠原告章海荷28800元货款。为此,被告亲笔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此后,被告仅于2021年6月23日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货款,余款18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海兵应向原告章海荷偿付货款18800元及利息损失(以188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大荆人民法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被告许海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扬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元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