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赵龙龙、吴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龙龙、吴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926民初1630号


  原告:赵龙龙。
  被告:吴辉。
  原告赵龙龙与被告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龙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判令被告吴辉偿还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约定于2022年2月7日偿还借款。还款日期届满后,被告偿还10000元,剩余160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
  被告吴辉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吴辉于2022年1月3日向原告赵龙龙借款26000元,吴辉于同日为赵龙龙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借款数额26000元,承诺2022年2月7日偿还,吴辉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捺印。吴辉出具借条后偿还赵龙龙10000元,剩余16000元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赵龙龙向被告吴辉出借相应款项,吴辉向赵龙龙出具借据,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吴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赵龙龙要求吴辉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6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龙龙借款1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2年7月7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吴辉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文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