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齐志忠、张天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齐志忠、张天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豫0783民初3860号

  原告:齐志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婵。
  原告齐志忠与被告张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志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金婵、被告张天亮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齐志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天亮立即偿还齐志忠借款1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违约金至清偿借款时止;2.诉讼费由张天亮承担。事实和理由:张天亮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21年2月17日向齐志忠借款120000元,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此后多次催要,张天亮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仍欠齐志忠借款120000元。
  张天亮辩称借条虽是其本人所写,但案涉款项是其和齐志忠一起共同投资的钱,其只愿意偿还60000元,不应该承担利息。
  经审理查明:张天亮因资金周转向齐志忠借钱,齐志忠以现金形式分批多次共借给张天亮120000元,2021年2月17日经双方结算,张天亮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齐志忠人民币120000(壹拾贰万圆整)用于资金周转。2021年2月17日张天亮”。后齐志忠多次催要未果。
  另查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22年5月20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7%。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齐志忠向张天亮提供借款,双方已经形成合法借贷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张天亮欠齐志忠借款120000元,有张天亮向齐志忠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齐志忠诉请张天亮偿还借款12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7%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天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齐志忠借款120000元,并自2022年6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3.7%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齐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张天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新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侯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