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南地区/四川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9/5 0:00:00

黄胜、陈新辉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胜,男,汉族。

被申请人陈新辉,男,汉族。

审理经过

黄胜、东莞市胜景汽车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新辉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系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移送至本院的案件。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期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粤73民初901号裁定,对被申请人陈新辉在建设银行福州城南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的存款予以冻结。XXXX年XX月XX日,案件移送至本院,案件编号(2017)川01民初718号。申请人黄胜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陈新辉在建设银行福州城南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的存款予以冻结,该帐户由于申请人提交续保申请过晚已脱保。

根据(2017)川01民初71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陈新辉在建设银行福州城南支行的账户(XXXXXXXXXXXX)的存款。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冻结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龙大志

二一七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贺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