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华北地区/北京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民事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姜宝国与刘淑琴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姜宝国与刘淑琴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4民特18号

  申请人:姜宝国。
  被申请人:刘淑琴。
  代理人:姜宝宏。
  代理人:姜宝生。
    申请人姜宝国申请认定刘淑琴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姜宝国向本院提出申请:1.认定被申请人刘淑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姜宝国为被申请人刘淑琴的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姜宝国系被申请人刘淑琴之次子,刘淑琴与姜万才(已故)育有长子姜宝生、次子姜宝山(已故),次子姜宝国,长女姜宝宏。目前被申请人患有脑梗,意识不清,不能正常理解表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与他人正常沟通交流,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监护人。
  姜宝宏、姜宝生称:同意由申请人姜宝国担任刘淑琴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刘淑琴(身份证号:11××25)。姜万才与刘淑琴系夫妻关系,姜宝生、姜宝宏、姜宝国系刘淑琴和姜万才的子女。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刘淑琴的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刘淑琴诊断为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刘淑琴经司法鉴定,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应当依法为其指定监护人。现姜宝生、姜宝宏、姜宝国均同意由姜宝国担任监护人,本院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刘淑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姜宝国为刘淑琴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姚小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思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