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2 0:00:00

张海娟帮助信息网络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702刑初131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海娟。因本案于2021129日被刑事拘留,20211223日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2022629日被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刑诉[202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海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7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莉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海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12月至20212月间,秦某1、杨某、辛某(均已判决)商议后,由秦某1将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求职者个人信息、话术交给杨某、辛某,二人在位于锦州市古塔区,安排被告人张海娟等人采取拨打电话方式,以介绍工作为诱骗求职者添加指定的QQ,由他人通过该QQ号对求职者实施网络诈骗活动,该团伙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1万余元。期间,周某等人通过该团伙拨打的电话,被他人添加QQ后,以刷单返利的方式共计被骗人民币50余万元。

  被告人张海娟于2021129日在其家中被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QQ聊天记录、微信账单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收款明细、话务员及被骗人员明细、证据照片、淘宝交易记录截图、通话记录截图、户籍证明、证人周某、齐某、王某、郑某、施某、姚某、史某、耿某、邱某、刘某1、帅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海娟的供述、同案犯秦某1、杨某、辛某、秦某2、刘某2、金某的供述、搜查证、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支付宝账户信息、交易明细光盘、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海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海娟与秦某1等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海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张海娟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系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海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海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海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海娟与其他同案犯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海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海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海娟退缴违法所得并交纳罚金,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海娟犯罪的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对被告人张海娟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海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张海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已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潘莉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