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2 0:00:00

孙世勇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702刑初129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世勇。因犯X罪于20101231日被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22530日被取保候审。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刑诉[202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世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27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文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世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52722时许,被告人孙世勇饮酒后驾驶辽G×××某某号小型轿车在锦州市古塔区汉口街与南京路交叉口时被查获。经鉴定,孙世勇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82.60mg/100ml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涉案车辆及VIN码照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涉案车辆VIN代码照片及拓印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及呼气图片、抽取当事人血样材料、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1证言、被告人孙世勇供述、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世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世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孙世勇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孙世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世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同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的调查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世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潘莉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