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1 0:00:00

胡壮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702刑初130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壮。因本案于202262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释放,同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月30日被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2721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锦州市看守所。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刑诉[202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壮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27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文静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6132310分许,被告人胡壮饮酒后驾驶蒙D×××某某号小型轿车从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娘娘宫潘屯村出发,途径龙栖湾大道、滨河路、解放路,后驶入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士英街与宜昌路交叉口时与行人芦某、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受伤。案发后徐某报警,胡壮将受伤人员送至锦州市中心医院时被查获到案。经鉴定,被告人胡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5mg/100ml。芦某肋骨骨折2根,评定为轻伤二级,徐某左侧胫骨骨折累计关节面评定为轻伤一级。

  公诉机关针对其指控提供了涉案车辆及VIN码照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涉案车辆VIN代码照片及拓印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及呼气图片、抽取当事人血样材料、证人芦某、徐某证言、被告人胡壮供述、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壮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当庭调整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胡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

  本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壮犯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交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2622日起至2022625日止被羁押,共折抵刑期4天。刑期自2022721日起至20221016日止。罚金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潘莉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