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20 0:00:00

陈晓辉帮助信息网络犯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521刑初67

 


公诉机关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晓辉。200822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222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3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14日被逮捕,同年7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本满检刑诉[202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晓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6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丹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晓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2月中旬,被告人陈晓辉看到代办信用卡、套现等内容的小广告,通过小广告跟对方取得联系,并按照对方的指示下载钉钉软件,通过该软件加了一个名叫“阿文”的好友。其在明知对方进行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约定到广州市白云区维也纳酒店,为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2张、身份证等信息,并用自己的手机帮助对方转移支付诈骗犯罪活动所得的赃款。经查,通过被告人陈晓辉名下银行卡转移被诈骗人员资金人民币418910元,陈晓辉获利2000元,其中涉及本溪县居民杨某被骗资金15000元。

  后被告人陈晓辉被审查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晓辉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晓辉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晓辉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银行卡涉案情况表、银行转账记录、兴业银行卡交易记录、案件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害人毛某1、齐某、毛某2、马某、肖某、陈某1、杜某、陈某2、张某、白某、杨某、程某、谭某、谢某1、周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晓辉的供述与辩解、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陈晓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晓辉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晓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晓辉有刑事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晓辉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314日起至2022720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晓辉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元,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长 邢伟彤

人民陪审员 李延庆

人民陪审员 罗淑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张小惠

员 裴书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