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陕0118刑初106号
公诉机关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XX。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鄠邑检刑诉〔2022〕70号
指控事实
202分许,2年1月20日23时15,被告人刘XX饮酒后驾驶陕UXXX某某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鄠邑区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街小学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XX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77,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刘XX刘XX。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刘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郑颖乔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佳钰
书 记 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