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西北地区/陕西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9 0:00:00

刘凯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118刑初106

 

  公诉机关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XX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鄠邑检刑诉〔202270

  指控事实

  202分许,21202315,被告人刘XX饮酒后驾驶陕UXXX某某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鄠邑区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街小学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刘XX血液中血醇浓度为1773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刘XXXX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刘XX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刘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郑颖乔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佳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