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9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与爱彼思(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
负责人:孙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云云,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爱彼思(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科灵路78号。
法定代表人:朱燕津。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与被告爱彼思(苏州)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以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由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创智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钱建国
法官助理严常海
审判员赵晓青
审判员林银勇
二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许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