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381刑初284号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柴文义。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3月23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志新,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柴文义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辉、赵吉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柴文义及辩护人李志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柴文义于2022年1月30日8时42分许,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经公an机关登记的无号牌名普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海城市御景尚品商业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到御景尚品商业街东侧路口路段时,遇行人郑某2(被害人,卒年86岁)由南向北步行横过马路至此,由于柴文义驾驶机动车忽视行车安全,瞭望不周,未发现横过马路的行人郑某2,其车辆前右侧与行人郑某2发生碰撞,致郑某2经医治无效死亡。被告人柴文义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郑某2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柴文义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2无责任。
另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死亡证明书、户籍证明、执法办案信息表、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柴某、郑某1、朱某的证言;被告人柴文义的供述与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光盘1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柴文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柴文义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二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柴文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凤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