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8 0:00:00

张雪阳交通肇事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海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381刑初289

 


公诉机关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雪阳。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2512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志新,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雪阳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7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军辉、赵吉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雪阳及辩护人李志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雪阳于20223131750分,驾驶辽C×××某某小型轿车沿海欢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海欢线176km+10m(南外环万航汽贸门口路口)向右转弯时,与由东向西直行的谢文库(被害人,卒年62)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谢文库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谢文库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雪阳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文库不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另查,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死亡证明书、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执法办案信息表、酒精测试报告单、和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奚某、谢某的证言;被告人张雪阳的供述与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光盘2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雪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雪阳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二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雪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凤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