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辽0104刑初361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
被告人朱某。曾于2015年1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本案于2022年1月31日被监视居住。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X院以沈大检刑诉(2022)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检察员张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月30日20时19分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辽A×××某某号小型轿车从大东区沈铁路开心农场超市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沈铁路东200米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1mg/100ml。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还具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某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沈阳市大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科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巨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