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8 0:00:00

王云肖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702刑初126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云肖。因本案,于20226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7日被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锦古检刑诉[202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肖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27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马莉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6112120分许,被告人王云肖饮酒后驾驶辽G×××某某号小型轿车从锦州市太和区某小区出发,沿中央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央大街、南京路,后在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京路与人民街交叉口时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云肖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5mg/100ml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云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云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云肖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涉案车辆及VIN码照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涉案车辆VIN代码照片及拓印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及呼气图片,抽取当事人血样材料,被告人王云肖供述与辩解,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云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提供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肖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参考社区矫正机关的意见,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可以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云肖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员 夏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员 徐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