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浙0326刑初46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小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刑诉(2022)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小蕾犯合同诈骗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苗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小蕾及辩护人张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谢小蕾在平阳县昆阳镇城东小区家中利用“闲鱼”平台以高买低卖的方式做“猫咪”用品生意导致亏损,后在明知自己没有发货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可以按时发货的事实,通过网络支付方式骗取张某、孙某、文某货款,涉及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5900元、32320元、55305元。被告人谢小蕾将骗得货款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支付其他散户的货物等,并以各种理由推脱、欺骗上述人员。
案发后,被告人谢小蕾已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孙某、文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900元、32320元、55305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小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小蕾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谢小蕾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小蕾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小蕾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据此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的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小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的犯罪工具“苹果”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游乐群
二○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陈蕴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