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3 0:00:00

许菲、郭好斌赌博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611刑初204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菲。因涉嫌赌博罪,于2022215日被鹤壁市XX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好斌。因涉嫌赌博罪,于2022215日被鹤壁市XX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2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菲、郭好斌犯赌博罪,于20227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秀红、检察官助理王宜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菲、郭好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21月至2月,被告人许菲、郭好斌在“98彩票网”注册赌博账号,在李某(另案处理)的介绍下从刘某(另案处理)处购买赌博微信群,利用“98彩票网”内的时时彩开奖结果接受群内人员下注,在“98彩票网”上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证,涉案赌资1039727元,非法获利1.2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菲和郭好斌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菲、郭好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菲、郭好斌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许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好斌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许菲、郭好斌的供述,证人刘某、马某、王某、高某的证言,赌博网站、微信下注截图,聊天记录,退赃票据,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许菲、郭好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XX机关扣押作案工具笔记本二部、手机三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菲、郭好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菲、郭好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菲、郭好斌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菲、郭好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二、被告人郭好斌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许菲、郭好斌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元、扣押作案工具笔记本二部、手机三部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晨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