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河南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赌博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4 0:00:00

李超赌博罪、赌博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611刑初186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超。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1104日被鹤壁市XX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2713日被XX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22)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超犯赌博罪,于20227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蕾、检察官助理王艺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3月至10月,被告人李超在赌博网站注册账号,通过组建微信群,在汤阴县宜沟镇家中、鹤壁市淇滨区接受群内人员下注,利用时时彩开奖模式猜数字大小、单双进行网络赌博,赌资累计共5488736元,非法获利20000元。

  案发后,XX机关扣押涉案赌资20788元,被告人李超退出违法所得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超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李超的供述,证人李某、张某、徐某的证言,微信、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XX机关扣押李超电脑一部,手机三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超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超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超聚众赌博,流水数额巨大,不适宜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713日起至20221212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超退出的违法所得20000元及扣押的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晨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