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陕0104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申某某。2021年12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某刑事拘留,2022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莲湖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尚召君,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莲湖检刑诉﹝2022﹞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笑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申某某及辩护人尚召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21年6月,被告人申某某与被害人经他人介绍认识,申某某谎称自己认识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领导,能安排护士工作事宜,遂委托申某某为其两个亲戚办理工作,申某某表示需收取办事费用70000元,并伪造其与医院领导微信聊天记录获取信任。同年7月1日,康某甲分两笔向申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70000元。8月18日,康某甲带其亲戚去医院面试发现被骗后随即向某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报警。
二、2020年7月,被告人申某某与被害人段某甲闲聊时谎称自己认识教育局领导可以办理学生上学事宜,段某甲随即委托申某某帮忙其朋友小孩办理西工大转学事宜,申某某表示需收取办事费用280000元,同年9月4日,段某甲向申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200000元,后又分多次转账人民币22000元。期间,段某甲多次催问,申某某退还人民币170000元。2021年1月,申某某又称自己认识西安市信访局领导,可以办理西安卫星测控中心上班事宜,需收取办事费用150000元,段某甲联系亲戚商议后委托申某某办理,并于2021年1月13日、1月23日向申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50000元。2021年4月,段某甲朋友小孩欲转学至大学南路小学段某甲遂再次询问申联系。4月22日,段某甲按照申某某要求向申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85000元。期间,申某某伪造教育局领导、西工大领导微信聊天记录获取段某甲信任。8月18日,段某甲认识康某甲后发现自己被骗随即报案。
三、2020年12月中旬,被告人申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白某某,申某某称可以办理西工大附小入学事宜,需收取订金50000元。12月21日,白某某向申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转账50000元,申某某出具了收条。期间,白某某多次询问无果。2021年12月17日,白某某发现申某某失去联系遂向劳动南路派出所报警。
2021年12月7日,申某某在商洛市商南县被抓获,其供述所得赃款已用于归还欠款和个人消费。
为证实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收条、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人口信息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庭审中,被告人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辩护称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2021年6月,被告人申某某对被害人康某甲谎称其可以通过认识的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领导安排他人进入该院从事护士岗位的工作,康某甲遂委托申某某为两名亲戚办理该院的护士工作。为骗取康某甲的信任,申联鹏伪造了其与所谓的交大一附院院长董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7月1日,康某甲按要求向申某某建设银行账户转付办事费用70000元。8月18日,康某甲带亲戚去交大一附院面试时发现被骗,随即向某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报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21年8月18日,被害人康某乙向西安市某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报案。8月20日,某莲湖分局立案侦查。
2.被害人康某甲的陈述:其在朋友李某甲的饭局上认识了申某某,申说他和交大一附院院长董某某关系好,承包了该院的保洁工作,还曾安排人到该院当护士,其便委托申某某为两个亲戚办理在交大一附院上班的事,申某某要了二人的简历后,称与董院长确认过肯定可以,要求转款,其便转款7万元给申某某,约定待面试后再转余款。8月16日,其与亲戚到交大一附院面试时,院方表示没有面试这回事。其又找董院长核实,对方表示确实认识申某某,申某某也询问过医院招聘护士一事,但被其一口否决,明确表示专升本的学历不可能入院工作。其将申某某所发与董院长的聊天记录截图给董院长看,董院长说都是伪造的。之后,其联系申某某,对方关机,其便报警。
3.证人董某某的证言:其在交大一附院工作,申某某电话和微信联系过其帮忙给人找工作,其当时就拒绝了,表示医院要求是本科学历。以后再未联系过申某某,从来没有收过申某某给的好处费。民警出示的两份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是申某某冒用其头像伪造的。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其与申某某打麻将认识,2021年8月份得知朋友康某甲被申某某骗了7万元,其没有帮过申某某给他人找工作。
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转款回单证实:2021年7月1日,被害人康某甲建设银行xxx9户转款3万元给申某某建设银行xxx2户银行,7月21日再次转付4万元。
6.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1年6月1日-6月4日,康某甲将其亲戚冯某的简历资料陆续发给申某某,6月17日申某某要求转款4万元,表示7月初即可面试,此后一直催促康某甲交钱,表示“董院长”已有所不满。7月1日,申某某将自己银行卡号发给康某甲。7月20日,康某甲将亲戚李某的简历资料发给申某某,申某某表示进入医院后可以调整科室,工资5000元,调整后大概7000元。7月21日,申某某给康某甲发送了其与“一附院董哥”的聊天记录,该记录中申某某让董某将李某与之前的冯某一起安排,收五万,自己挣一万,“董哥”表示没问题,明天就给安排,会抓紧落实,安排进医院一个月后给调整科室。8月份,康某甲询问进展时,申某某让以各种理由搪塞。
7.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被害人康某甲辨认出被告人申某某。申某某对其伪造的与“一附院董哥”的微信聊天记录予以指认,证人董某某亦予指认。
8.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2021年6月,康某甲找其帮忙给孩子找交大一附院的工作,其表示需要7万元费用,康某甲分二次转付至其建行卡,一次3万,一次4万。其将7万元自己用了,没有用于办理找工作,对康某甲伪造过与医院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
二、2020年7月,被告人申某某对被害人段某甲谎称其认识教育局某领导,可以办理学生上学事宜,段某甲随即委托申某某办理其朋友李某乙小孩转学西工大附中事宜,申某某陆续收取段某甲222000元。期间,段某甲多次催问,申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后退还段某甲170000元。2021年1月,申某某又以认识西安市信访局的领导、帮段某甲亲戚办理西安卫星测控中心的工作为由,骗取段某甲15万元。2021年4月,申某某以帮段某甲朋友杨某某的小孩转学大学南路小学为由,骗取段某甲85000元。期间,申某某还伪造与教育局领导、信访局领导、西工大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骗取段某甲信任。8月18日,段某甲认识康某甲后发现自己被骗,随即报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2021年8月20日,某莲湖分局对段某甲被骗案立案侦查。
2.被害人段某甲的陈述:2020年8月,申某某说他认识教育局王处长,并通过此人办理了好多孩子的上学,其便委托申某某给朋友李某乙的孩子办理到西工大附中上学。9月4日,其转款20万元给申某某,到2021年4月又陆续转款22000元,期间申某某多次要钱,要求给够30万元。2021年6月,申某某开始各种推脱,其打听得知西工大附中并未录取李某乙的孩子,就催申某某退钱,至2021年7月,申陆续退还17万元。
2021年1月,申某某说他认识西安市信访局宋局长,可以通过该关系给其亲戚孩子办理到卫星测控中心上班,费用15万元。1月13日、1月23日其分两笔转款15万元,申某某说三月份就可以上班,到期后又说手续复杂、流程较慢,让耐心等待,期间还发送了他与宋局长的聊天记录,还有座机与孩子联系,冒充是卫星测控中心的人。8月12日其找到李某甲确认此事,李某甲说宋局长和申某某并不熟悉,饭桌上见过两次而已,其出示申某某所发的微信聊天记录,李某甲说并非宋局长微信。当天叫来康某甲,核对后发现康某甲也接到过同一座机打来的电话,冒充是其他单位。
2021年4月,合作伙伴杨某某说要给孩子转学至大学南路小学,其询问申某某,申某某说可以办理。4月22日其转款85000元给申某某,等候消息期间,申某某说转出学校、转入学校、教育局、教委的手续均已办妥,只等学校通知。6月份,还没有任何消息,其询问具体是通过什么关系办的,申某某说是李某甲的朋友康某丙,康某丙的一个教育局的朋友王某某,还发了很多与王某某的聊天记录。其联系到王某某,王某某称申某某确实与他说过此事,但他明确说办不了,已经回绝,后来也删除了申某某的联系方式,并称申某某发的微信聊天截图是伪造的。
3.银行转款交易明细、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证实:2020年9月4日,段某甲平安银行xxx4户向申某某建行5222账户转款20万元,2021年1月13日转款10万元,1月23日转款5万元,4月22日转款85000元。
2020年10月2日,段某乙转给申某某3000元,10月16日转款3000元,11月7日转款3000元,11月23日转款1万元,2021年4月19日转款3000元。
2021年6月17日-6月21日申某某微信和支付宝账户转款14万元给段某甲,7月11日银行转账退款3万元至段某甲6304账户。
4.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21年8月份,段某甲说她被申某某骗了35万元,还了7万元左右,还剩28万元,问其是否认识某个局长,是否介绍申某某认识该局长去办理上学、工作的事情,其告知段某甲自己并不知情,也未参与。
5.证人李某乙的证言:2020年7月,其通过周某某找段某甲帮忙给孩子办理入学西工大附中,凑够35万元交给段某甲,段某甲开始找的谁办理不清楚,一直说快了。2021年2月,段某甲给了办事的申某某的电话号码,其主动联系,申某某还说在办理当中,后来一直没有办成,段某甲也未归还35万元。
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21年1月份,其找段某甲帮忙给一个孩子找卫星测控中心的工作,段某甲收了15万元,后来工作没有办好,段某甲退清了15万元。
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其找段某甲帮忙想将孩子转到大学南路小学上学,段某甲说他找人试试,大约要费用十几万,办成后再给钱,后来没有转成,也没有给费用。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其从西安市化学试剂厂退休,2021年8、9月,申某某询问其能否帮忙将一个孩子转学到大学南路小学上学,其当时就回复没有能力办理,后来将申某某拉黑。段某甲提供的其与申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是申某某伪造的。
9.证人季某某的证言:其夫王治平2021年8月去世,没有听说过生前收过“申总”17万元现金。
10.微信聊天记录、指认笔录。被害人段某甲一直在微信上询问申某某所托几个事项进展,申某某发送了其与“领导”(宋局长)、“老李领导”、“西工大老李”、“王哥教育局”等人的聊天记录截图给段某甲,以说明其正在催促办理。申某某指认与几人的聊天记录均系其伪造。
被害人段某乙直接联系到王某某,称被骗28万元,王表示与申某某仅一面之缘,康海川介绍的,其一看此案人就感觉不靠谱,建议段某甲尽快报警。
11.辨认笔录。被害人段某丙确辨认出被告人申某某。
12.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2020年7月,段某甲打电话说要给一个孩子办理转学到西工大,其说要28万元,几天后段某甲先给了20万元,后来没有办成,其退了17万元。2020年8月,段某甲找其想帮一个孩子找卫星测控中心的工作,转了15万元,但是没有办成。2020年8月,段某甲找其给一个男孩办理转学,转了8.5万元。其将段某甲所转款项都用于日常开销,虚构了与学校等相关单位领导的微信聊天记录,是为了让办事的人更加信服,同时为了拖延时间。
三、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申某某向被害人白某某谎称称可以给白某某之子办理西工大附小入学事宜,骗取白某某50000元。此后,白某某多次询问无果。2021年12月17日,白某某发现申某某失去联系,遂向劳动南路派出所报警。
2021年12月7日,被告人申某某在商洛市商南县被某莲湖分局民警抓获,所得全部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21年12月17日,某莲湖分局对白某某被骗一案立案侦查。
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2020年12月中旬,申某某称自己有深厚关系可以给其孩子办理西工大附小入学事宜,需支付费用5万元。12月21日上午其在大唐西市门口网银转账5万元给申某某,申某某出具了收条,承诺5月28日就可以拿到西工大附小的录取通知书,协商收到通知书时将尾款付清。5月下旬至7月底,其询问事项进展,申某某均回复正在办理,让耐心等消息。8月2日早上,申某某电话关机,微信无法接通,其才知道被骗。
3.银行转款记录、收条证实:2021年12月21日,被害人白某某4086平安银行账户转款5万元至被告人申某某建设银行尾号5222账户。申某某出具收条一张,载明其受到白某某办学事宜订金5万元,承诺5月28日前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办完所有入学手续后,余款一次性付清。
4.微信聊天记录证实:2020年12月21日,申某某将自己尾号5222的银行卡图片发给白某某。2021年6月7日,白某某催问进展,申某某表示交钱时就会拿到报名条。7月27日,申某某让白某某准备好钱,要给通知书了。8月1日,申某某多次拒接白某某微信电话。
5.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2020年12月吃饭时认识白某某,白某某委托其给小孩办理西工大附小入学事宜,其从白某某处拿了5万元,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还出具了一张收条。其没有能力办理,也没有给白某某退款。
6.抓获经过证明:2021年12月7日,民警在陕西省商南县XX路抓获被告人申某某。
7.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申某某案发时已成年,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办理工作、入学为名骗取多人钱款共计407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申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申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2028年8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申某某退赔被害人康某甲70000元,退赔被害人段某甲287000元,退赔被害人白某某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旭旭
人民陪审员 张扣利
人民陪审员 董安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