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特殊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层级】:中级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审结时间】:2017/8/18 0:00:00

东莞市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TY&TLIMITED、桂辉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市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代子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宗晟,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TY&T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荔枝角青山道489-491号香港工业中心A座11楼A10室。

法定代表人:赤松义纪。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洪,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仲生,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辉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曾田忠典。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市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光能公司)与被告TY&TLIMITED(下称TY&T)、桂辉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桂辉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光能公司向本院请求判令:1.TY&T和深圳桂辉公司连带向光能公司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人民币45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TY&T和深圳桂辉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光能公司与TY&T于2013年11月12日签订《产品授权合同书》,光能公司授权TY&T在日本代理申请及维护各项相关授权专利,在深圳桂辉公司处生产,并授权TY&T对相关产品在日本市场的开拓与销售,TY&T支付光能公司授权保证金及授权费用。合同签订后TY&T已向光能公司支付50万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期保证金,但是在随后TY&T根据光能公司提供的技术在日本申请专利,并在深圳桂辉公司进行量产销售的过程中,再未向光能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包括剩余的保证金费用以及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

被告辩称

深圳桂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深圳桂辉公司与光能公司从未签订任何合同,没有合同关系,不应适用合同案件的相关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TY&T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深圳桂辉公司住所地在深圳,本案应由深圳桂辉公司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光能公司对管辖权异议答辩认为:光能公司与TY&T签订的《产品授权合同书》最后一条明确约定:“以上合同内容,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保护。如有异议友好协商。无法协商则申诉到相关法院进行裁决”。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为专利合同纠纷,光能公司授权专利给TY&T,在深圳桂辉公司生产,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其中一名被告深圳桂辉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驳回深圳桂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经审查,光能公司提交与TY&T签订的《产品授权合同书》,其中第2条显示,光能公司给TY&T授权的范围包括,在日本代理申请及维护各项相关授权专利,在中国国内指定场所授权生产权利,在日本国内市场开拓与销售;第3条内容包括,光能公司授权TY&T后,TY&T再授权给下属的深圳桂辉公司进行指定场所生产,指定生产工厂地址是“深圳市宝安区观兰街道星花社区庙溪工业区品顺路5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专利合同纠纷。深圳桂辉公司是否与光能公司存在真实合同关系,不在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之内。从光能公司与TY&T签订的案涉《产品授权合同书》内容显示,双方约定在我国国内履行合同的地点是深圳桂辉公司的经营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规定,“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本案两被告住所地不在本院司法管辖范围内,合同履行地亦在不在本院司法管辖范围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桂辉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案件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深圳桂辉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已收取的管辖权异议费人民币100元,退回桂辉电气(深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东莞市光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桂辉电气(深圳)有限公司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TY&TLIMITED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培英

法官助理刘刚华

审判员谭海华

审判员赵盛和

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燕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