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豫0611刑初203号
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继峰。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2年4月13日被鹤壁市XX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学江。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2年4月9日被鹤壁市XX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多多。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2年4月9日被鹤壁市XX局淇滨区分局取保候审。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以鹤淇滨检刑诉(2022)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继峰、张学江、李多多犯赌博罪,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独任审判,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韩秀红、检察官助理王艺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继峰、张学江、李多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21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李继峰以被告人李多多的名义在“88彩票网”注册账号,绑定李多多的银行卡,并使用李多多的微信组建了微信群,通过微信群招揽赌客,期间,李多多多次帮助李继峰操盘,利用“88彩票网”内的时时彩开奖结果接受群内人员下注,在“88彩票网”上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鉴定,共收取赌资1718128.8元,其中2021年4月至6月,李多多参与其间收取赌资1480448.8元;
二、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李继峰伙同被告人张学江在“88彩票网”注册账号,继续通过微信群招揽赌客,利用“88彩票网”内的时时彩开奖结果接受群内人员下注,在“88彩票网”上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鉴定,共收取赌资2114352.7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继峰退出违法所得10000元及赌资188085.5元,张学江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继峰、张学江、李多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继峰、张学江具有主犯、坦白、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情节,被告人李多多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继峰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学江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多多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继峰、张学江、李多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调整后的量刑意见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张学江某某为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李多多华为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继峰、张学江、李多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继峰、张学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多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继峰、张学江、李多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继峰、张学江、李多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李继峰、张学江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继峰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张学江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李多多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李继峰退出的违法所得一万元、张学江退出违法所得八千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学江某某为手机一部,扣押被告人李多多华为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晨曦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