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东北地区/辽宁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扰乱公共秩序罪/盗窃、侮辱尸体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2 0:00:00

李文涛盗窃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281刑初286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涛,男性。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317日被瓦房店市XX局取保候审。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刑诉〔2022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涛犯盗窃罪一案,于20227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检察官助理孙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23171430分许,被告人李文涛在瓦房店市起装饰材料商行后面的库房里干活时产生想去到被害人李某1家中偷钱的想法,于是李文涛来到李某1居住的房子前,从房屋南侧的第二扇窗户翻进屋内,发现客厅沙发上有一件白色带毛的女士外套,在外套的左侧兜里有两张一百元面值的人民币,李文涛偷走其中一张一百元后返回库房继续干活,后又想将剩余的一百元偷走,于是李文涛又再次进入李某1家中将剩余的一张一百元人民币偷走。

  2.2022131日凌晨3时许,李文涛来到瓦房店市原农机小市场“工业市场超市”,用一字扣螺丝刀将超市南侧窗户上的一块玻璃卸下来,半截身子从窗户钻入室内,伸手从烟架上盗窃香烟十一盒,因细支初心玉溪香烟和南洋1905香烟退市,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不予价格认证。

  3.2022517日凌晨3时许,李文涛来到瓦房店市原农机小市场“工业市场超市”,用一字扣螺丝刀将超市南侧窗户上的一块玻璃卸下来,半截身子从窗户钻入室内,伸手从烟架上盗窃香烟五盒,因细支初心玉溪香烟和南洋1905香烟退市,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不予价格认证。经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价格认证,其余三盒香烟一共价值人民币44元。

  4.202252820时许,李文涛在瓦房店市来来宾馆学习搓澡期间,趁着被害人刘某不注意,拿出刘某存放衣服的箱子钥匙打开箱子门,将刘某放在裤子兜内的400元现金盗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文涛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返赃,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前科查询证明、保证金收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建议零售价证明、关于香烟价格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李某1、李某2、高某1、刘某的陈述、证人高某2的证言、被告人李文涛的供述与辩解、现场监控视频、同步讯问录像等证据证明,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李文涛均无异议,予以确认。

  被告人李文涛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文涛预缴罚金人民币1000元。

  另查明,瓦房店市XX局岭东派出所从被告人李文涛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80元已发还被害人;再查,案后被告人李文涛已通过微信转账返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3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文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部分返赃,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文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责令被告人李文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120元,退赔被害人高某1人民币44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慈连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晓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