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中南地区/湖南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法院层级】:基层法院

【案例类型】:普通案例

【审理程序】:一审

【案  号】:刑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文书类型】:判决书

【审结时间】:2022/7/12 0:00:00

陈成超、陈艳平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0721刑初140

 


公诉机关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成超。因涉嫌犯销售伪劣种子罪,2021712日被安乡县某局刑事拘留,同年726日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某局执行逮捕。2021813日经安乡县某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国安,湖南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艳平。因涉犯销售伪劣种子罪,20211019日经安乡县某局决定取保候审。

  安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常安检刑诉〔202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成超、陈艳平犯销售伪劣种子罪,于20227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7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熊宜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成超及其辩护人刘国安、被告人陈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11月,被害人罗某在“一亩田”APP上与被告人陈艳平取得联系,欲购买1万余根“阳光玫瑰”葡萄苗,陈艳平明知被告人陈成超在没有“阳光玫瑰”葡萄苗的情况下,仍谎称陈成超有“阳光玫瑰”售卖,并将罗某介绍给陈成超。陈成超伙同陈艳平在明知自己销售的种子是伪劣种子情况下,仍与罗某在山东省平邑县签订买卖“阳光玫瑰”葡萄苗合同,陈成超以“蓝宝石”葡萄苗假冒“阳光玫瑰”葡萄苗共销售给罗某苗种11650(4.2元/根),罗某共付货款48930元。罗某于20213月将该批葡萄苗种进行移栽,后发现该葡萄苗与“阳光玫瑰”特征特性上不符。20214月,根据专家鉴定组对葡萄苗品种田间现场鉴定,该批11650株葡萄苗不是“阳光玫瑰”葡萄品种。经损失评估,物化和人力成本损失共计42118元,因推迟种植约造成产量损失共计15-25万元。陈成超从中非法获利10970元,陈艳平从中非法获利10000元。

  被告人陈成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陈成超在取保候审期间与被告人陈艳平取得联系劝其投案,并在20211019日带领陈艳平主动到安乡县某局投案;陈艳平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提交了1.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关于陈成超立功情节的说明、关于陈艳平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等;2.被害人罗某、陈某、刘某、洪某、李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胡某1、胡某2的证言;4.被告人陈成超、陈艳平的供述与辩解;5.苗木购销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成超、陈艳平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成超、陈艳平均系主犯。建议判处陈成超、陈艳平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500元。

  被告人陈成超、陈艳平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认为陈成超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1.有立功情节;2.犯罪后主动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认罚;3.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4.无前科劣迹,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陈成超的亲属于2021720日赔偿被害人罗某等人各项损失人民币共15万元,罗某等人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陈成超从轻处罚。2022617日,陈艳平向陈成超给付7.5万元。该事实有领条、农户领款表、谅解书、收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成超、陈艳平在销售农林种子过程中,以“蓝宝石”葡萄苗冒充“阳光玫瑰”葡萄苗销售给被害人,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成超、陈艳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成超还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2.在取保候审期间与被告人陈艳平取得联系劝其投案,并在20211019日带领陈艳平主动到安乡县某局投案,属一般立功,依法从轻处罚;3.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4.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对辩护人关于陈成超具有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请求依法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陈艳平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2.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成超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艳平犯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陈成超违法所得人民币10970(已缴纳),被告人陈艳平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某机关已扣押在案)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长 陈山中

人民陪审员 刘永贵

人民陪审员 周远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员 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