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湘1003刑初225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朱昌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30日被郴州市XX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2年6月13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
无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
文号
郴苏检刑诉[2022]149号
指控事实
2021年7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朱昌禄在郴州市苏仙区附近吃饭时饮用了半斤土酒。当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昌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未登记注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郴州市苏仙区XX镇XX路由东往西行驶至XX路056号灯杆前路段时,与曹某通临时停放于路边的湘LA××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朱昌禄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曹某通报警。被告人朱昌禄明知曹某通报警后仍在现场等待处理。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被告人朱昌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9.08mg/100ml。经郴州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昌禄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朱昌禄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昌禄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朱昌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昌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昌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昌禄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朱昌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中 权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 官助 理 何 知 霖
书 记 员 刘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