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云3103刑初403号
公诉机关芒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朗啟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芒市人民检察院以芒检刑诉〔2022〕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朗啟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朗啟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7日,被告人朗啟杰酒后驾驶云NA××某某号小型轿车载乘客岩某、杨某甲、邢某某沿芒市南蚌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日4时59分,当其行驶至芒市××路××路交叉口南侧100米路段时,与同向停在由北向南机动车道内杨某乙驾驶的云N3××某某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及正在作业的环卫工人李某某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李某某轻微伤、邢某某轻伤二级,两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朗啟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13mg/100mL血。经调查认定,朗啟杰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朗啟杰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朗啟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朗啟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朗啟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朗啟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段丽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利玭